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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ST商城公告编号:-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
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53,,股
发行价格:6.55元/股
●预计上市时间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商业城”)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深圳市领先半导体产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领先半导体”),其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在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
●资产过户情况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年5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中国证监会核准结论和核准文号;
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年12月9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批文,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53,,股
4、发行价格:6.55元/股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00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5,,.97元(不含增值税)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03元
8、限售期:深圳市领先半导体产投有限公司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9、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年12月2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年12月22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大华验字882号)验证:截至年12月20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1家认购对象缴纳认购商业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00元。
年12月21日,东莞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募集资金。年12月22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883号),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年12月2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5,,.9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03元,其中计入“股本”53,,.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03元。经本次发行,商业城注册资本实收金额变更为23,.万元。
2、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深圳领先半导体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在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
(四)资产过户情况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前期报送证监会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股票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认购资金来源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前期报送证监会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除尚需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与本次发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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