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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重要性,在年的“宝万大战”中体现的尤为鲜明,宝能系抓住了万科章程中的漏洞,大量持股,取得了万科公司的控制权,虽然万科的创始人王石精于运营,也是商场中的传奇人物,但一招棋错,满盘皆输,终被弹劾出局,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最终还是聘请了精英律师团队的宝能系大获全胜。
事实上,自从年《公司法》出炉,中国正式进入了有法可依的现代化企业发展道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制定合理的章程可以最大的保护股东权益,把“丑话说在前面”,也省却了日后的很多纷争,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温博律师来进行解释。
1、章程应当写什么内容公司章程的内容,我国的法律已经做出了明文规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经营范围
许多创业者认为经营范围写的越多越好,方便公司后期进行多元化经营,但这恰恰是一个误区。笔者见过一家网络科技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中还写了珠宝玉器、农产品销售等等,经营范围多而杂,给客户的感觉就是这家公司注册的很随心所欲,不够专业。
经营范围绝不是多多益善,而是过犹不及。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些经营业务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比如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中,就不享有税收优惠,这个无可厚非。但如果一家贸易公司把“房地产开发”也纳入自己的经营范围,那么这家企业在以土地投资新公司时,就没办法享受到免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就为公司大大增加了投资成本。
经营范围通常是洋洋洒洒的数行,很多创业者在排序时容易掉以轻心,其实经营范围的排序,也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利益,经营范围第一项的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一般来说,应当是公司主营业务所属的行业。税务稽查在选案的时候,经常是与同行业内进行对比,如果某家公司的业务范围第一项写成了公司的副业,甚至是从未开发过的业务项目,就会影响到税率和可抵扣的金额。
大多数的经营范围无需核准,注册者可以自主申请,但有些经营项目是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许可批准的,如保健品、医疗经营项目,如胡乱填写许多不相关的经营范围,就会给注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经营范围填写的重要性不可小觑,减之一分太短,增之一分太长,因而注册者需结合企业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取舍,侧重主营业务,同时也可以对边缘业务进行涵盖。但对于与公司发展无关的业务,多填无益,注册者需果断舍弃。
范例:生产加工类型公司的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机电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轴承及配件生产加工、服装服饰加工、鞋帽加工、床上用品生产加工、帐篷、针纺织品、纸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竹木加工、金属门窗加工、塑料制品加工、塑料制品切割、冲压加工、混凝土加工;热水器、水暖器材、铝制品、玻璃制品、金属构件、汽摩配件、焊接设备、电动机、清洗机及配件,五金机械、五金电器、小五金、各类线带、电子元器件、稳压电源、通讯器材、仪表仪器等生产加工。
可以看到,这样填写的经营范围,比较全面但又与主营业务紧密结合,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大有裨益。
3、注册资本
自年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后,注册资本可以实行认缴登记制,就是不需要在设立公司之处就将所有注册资本全额缴清,而是可以对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即“分期付款”,并且取消了最低注册限制,理论上来说,可以“一元办公司”。认缴制的规定降低了创业者的准入门槛,但这并不意味着放纵了那些妄图注册“皮包公司”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因为公司的股东依然要在认缴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实行“宽进严管”的原则。
在过去的实缴制时代,许多人判断公司实力,就是看注册资本,但改革后,再用注册资本来全权衡量公司的实力就非常偏颇了。有一些不诚信的创业者抓住认缴制的可趁之机,利用未缴纳资本金的空壳公司进行行骗,或者有些人为了夸大公司实力,填写天价的注册资本,漫天吹嘘,这说明他们对法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认缴”并不意味着“不缴”,只是暂时不需缴清。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对诚信经营的保护,也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如果公司后期运营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这时候当初承诺认缴出资的股东,必须将承诺的出资全额缴清。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可以看出,想通过认缴制逃避责任的想法是行不通的,公司破产之日,就是秋后算账之时,对于随意填写天价出资额的股东,那时候可就是“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个人将会背负沉重的债务,日后更加难以翻身。
4、出资比例、股权比例与表决权的分配在实践当中,有不少企业主持有保守的态度,认为必须“同股同权”,出资得多,对公司的控制权就大,其实在章程中,这些都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设置是一门非常精细化的管理科学,股东的控股比例不仅仅依赖于出资额,更要考虑公司的经营规划,而股权与表决权的设置也没有固定的模式,适合本企业的才是最佳的。
《公司法》弟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给了公司经营者另一条管理思路——可以不按出资比例约定股权比例,出资多,并不一定说了算。有的公司主要负责经营管理的股东出资并不多,但如果给予的股份太少,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出资额与股权的分配比例,其实就是股东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
约定股权比例,可以参考股东掌握的以下四个因素:资本,人力、技术和资源。
如果准备设立的公司属于资本驱动型企业,例如一些需要大量烧钱去开拓市场的互联网+企业,像摩拜单车以及一些O2O企业,充足的资金在公司未来的运营中起到决定胜负的作用,那提供资金来源的股东相对来说应当占比较大。
一些规模不大、资金要求不高的初创小企业,需要管理者才能和人力,那就应当给予全职在公司工作的股东适当多的一些股权。技术和资源也如此类推。
表决权的设置与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可以不一致,表决权不仅与股东的控制力有关,同时也受到公司的管理体制的影响,有些行业所处的市场比较敏感,需要迅速的决策,而不是层层上报、层层审批,这就需要将职权下放至经营层。如果是在需要谨慎决策的行业里,职权就应当集中于股东会。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股东为了全面掌控公司,经常为自己设置51%的股权,其实这并不完全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的控制权分为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在一般事项的表决上,如果章程中未明确规定的,相对多数(过半数)通过就可以,但公司法第43条中的重大事项,则需要2/3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也即是,如果章程中无特别规定,股东占51%股权是相对控股,占67%的股权就是绝对控股。
5、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在前面注册资本部分已经说过股东出资方式可以是认缴,出资额也没有固定的限制,理论上甚至可以“一元开公司”,那么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呢?
《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通过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出资内容必须是能够依法转让,并且能以货币估价的,可以直接用金钱出资,也可以用房子、土地使用权,或者可以作价并转让的知识产权等等,但是单纯用劳务作为出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出资实际上是把出资内容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公司,如果某个股东用劳务出资,那股东想撤股的时候就异常轻松,只要拔腿走人、转身离开就行了,这对其他股东不公平,债权人更是默默无语两眼泪。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是不能随意退股的,这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某公司负债累累,股东眼见不好,纷纷退股,保得自己周全,那对外欠债怎么偿还?长此以往,必将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股份虽不能退给公司,但是可以转让出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对本公司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特点,很多股东不愿意让陌生人介入自己公司的事务,不同意的股东就可以优先将股份购买过来。如果在公司内部找不到“接盘侠”,也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外部人,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可将股份转让给他人,当然,有权利就有救济,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那么就要自己将股份购买下来。既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
在实践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公司的章程中规定了“在任何条件下,股份不得转让”,这实际上是股东与企业的“同生共死”条款,同生共死条款在实践中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在章程中规定了同生共死条款,貌似是有效的,但第72条的前面3款规定又明确了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第4款中“从其规定”不包括禁止转让股权的内容,因为完全禁止转让股权与公司法中股权可转让的意志相违背,法定大于约定,因此,“同生共死”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什么
对于法定代表人,人们的看法通常分裂为两派,赞成派认为法定代表人就相当于公司的“一把手”,意味着有钱有权,不然为什么在很多上市公司中,法定代表人都是风光无限的CEO呢?反对派则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担极高的风险,赔钱找他,坐牢也找他。
这两种看法都有失公允,事实上很多公司的CEO(首席执行官)是聘请的职业经理人,经营思路不符合董事会的要求可能就被更换掉,而法定代表人则不适宜常常更换,一般是由公司的发起人担任。而表决权的设置如前文所说,由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里也并不一定有最高的决定权。
而作为法定代表人,确实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严重触犯法律法规,有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风险但也并不是不能避免的。可以在股东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增加免责条款,例如“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需对在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非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公司会议中,如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决定,应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策,对于董事会集体决策的事宜,除非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视为公司的决策,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责任。
除了以上应当注意的几点,章程中还应列举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因公司组成结构、行业等不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拟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以自由拟定,这也意味着高度的意思自治,但绝不可从网上简单的复制粘贴、胡乱拟定,还须详细规划,详尽到每一个细枝末节,起到“有言在先”的效用,方能保障公司日后的平稳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