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五金机械 >> 五金机械发展 >> 公司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又撤回
通讯员程快
为逃避赔偿金,公司以员工违反厂纪厂规为由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之后却单方面撤回,又以员工无故旷工满15日为由再一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一经送达还能撤销吗?劳动仲裁对这种行为说了“不”。
案情回顾
年初,陕西人李某来到宁波,应聘进入镇海某五金机械厂打工,后多次因务实肯干被评为优秀员工。
年初因受到疫情冲击,单位经营效益大不如前,加之内部管理架构调整,李某多次因工作琐事被扣除奖金。他虽然心中委屈,但依旧坚持工作。
年7月30日,单位人事以书面形式向李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其违反厂纪厂规,李某收到解除通知书后向人事部明确表示了异议,但单位就此停止了李某的一切工作安排。
年8月4日,李某向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承办此案。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向镇海区劳动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李某的经济赔偿金高达17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单位递交了一份年8月1日的到岗通知书,以及另一份日期为年8月15日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无故旷工满15日。单位称7月30日的解除通知书已撤销,而李某接到到岗通知书后未按时到岗,也未向单位请假,属于无辜旷工,根据法律规定旷工满15天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认为,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年7月30日解除,李某并无到岗工作的义务,无故旷工也就不成立。单位年8月1日的到岗通知,在法理上应定性为要约邀请,类似招聘广告,尽管送达给李某,但李某并未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办理入职手续,也未实际到岗建立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单位无权以李某未到岗旷工为由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后经仲裁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案件剖析:
本案中,单位的解除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单位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实践中,如果在劳动者收到辞退信之前,用人单位要求收回辞退信,这是法律上所谓对意思表示的“撤回”,使其不生效,这是允许的。但一旦劳动者已经收到辞退信,则该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是不可以撤销的。
本文来源:浙江法制报